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告 許秀月
陳靜怡 陳麗珠 陳羿愷 兼法定代理 鄭淑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 姚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秀月如附表一「應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如附表一「計息期間」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一「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靜怡如附表二「應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如附表二「計息期間」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二「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珠如附表三「應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三「計息期間」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三「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羿愷如附表四「應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如附表四「計息期間」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四「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淑姃如附表五「應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如附表五「計息期間」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五「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許秀月以新臺幣貳拾陸壹仟壹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陳靜怡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陳麗珠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陳羿愷以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鄭淑姃以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柒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共同投資合作書第6條第3項,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附卷為證,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以保證獲利為由邀請投資,原告許秀月(下稱許秀月)於民國102年10月12日與被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原告陳靜怡(下稱陳靜怡)則分別於同年月23日及31日與被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原告陳麗珠(下稱陳麗珠)亦於同年月25日與被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原告陳羿愷(下稱陳羿愷)由其母即同案原告鄭淑姃(下稱鄭淑姃)代理分別於同年月15日及31日與被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鄭淑姃則於同年9月13日及不詳時間與被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 嗣其 等分別出資後,由被告出面購買凱撤、 維格和康 、瑞鼎、 和旺 等公司之股份,並約定由被告按附表一編號1、2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許秀月;按附表二編號1、2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陳靜怡;按附表三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陳麗珠;按附表四編號1、2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陳羿愷;按附表五編號1、2、3、4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鄭淑姃。其伊後始知悉被告因共同經營上開購買事宜,涉及不法詐欺吸金行為,被告於吸金案案發後即避不處理,拒不履行債務,爰依兩造訂立之共同投資合作書第8條第4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支付約定給付款項暨遲延利息等語。
㈡、許秀月、陳羿愷另於103年1月3日為認購環瑞公司股份而各匯款30萬2,500元予被告,未及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被告即因涉及不法詐欺吸金行為而遭逮捕,許秀月及陳羿愷以民事準備狀函催被告3日內購買股份,惟被告遲未購買,故解除契約,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㈢、併聲明:⒈被告應給付許秀月78萬3,500元,及各如附表一對應所示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陳靜怡45萬5,000元,及各如附表二對應所示之利息。⒊被告應給付陳麗珠60萬元,及各如附表三對應所示之利息。⒋被告應給付陳羿愷166萬4,000元,及各如附表四對應所示之利息。⒌被告應給付鄭淑姃169萬7,100元,及各如附表五對應所示之利息。⒍願就第⒈至⒌項之聲明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民事準備書狀暨送達被告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北富邦銀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匯款委託書、102年11月26日匯款委託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鄭淑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關係及解除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所訴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一(原告許秀月)┌──┬────┬───────┬───────┬───────┬────┐│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計息期間│利率│││││(新臺幣/元)├───┬───┤(年息)││││││起訴狀│本案判│││││││聲明計│決應計│││││││息期間│息期間││├──┼────┼───────┼───────┼───┴───┼────┤│1│凱撤│103年1月9日│300,000│103年1月10日起│5%││││││││├──┼────┼───────┼───────┼───────┼────┤│2│維格│103年2月12日│181,000│103年2月13日起│5%││││││││├──┼────┼───────┼───────┼───┬───┼────┤│3│環瑞││302,500│104年7│104年9│││││││月8日│月26日│││││││起│起││├──┴────┴───────┴───────┴───┴───┴────┤│合計:783,500元│└────────────────────────────────────┘附表二(原告陳靜怡)┌──┬────┬───────┬───────┬───────┬────┐│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計息期間│利率│││││(新臺幣/元)││(年息)│├──┼────┼───────┼───────┼───────┼────┤│1│和康│103年1月23日│425,000│103年1月24日起│5%││││││││├──┼────┼───────┼───────┼───────┼────┤│2│凱撤│103年1月9日│30,000│103年1月10日起│5%││││││││├──┴────┴───────┴───────┴───────┴────┤│合計:455,000元│└────────────────────────────────────┘附表三(原告陳麗珠)┌──┬────┬───────┬───────┬───────┬────┐│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計息期間│利率│││││(新臺幣/元)││(年息)│├──┼────┼───────┼───────┼───────┼────┤│1│凱撤│103年1月9日│600,000│103年1月10日起│5%││││││││├──┴────┴───────┴───────┴───────┴────┤│合計:600,000元│└────────────────────────────────────┘附表四(原告陳羿愷)┌──┬────┬───────┬───────┬───────┬────┐│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計息期間│利率│││││(新臺幣/元)├───┬───┤(年息)││││││起訴狀│本案判│││││││聲明計│決應計│││││││息期間│息期間││├──┼────┼───────┼───────┼───┴───┼────┤│1│和康│103年1月23日│637,500│103年1月24日起│5%││││││││├──┼────┼───────┼───────┼───────┼────┤│2│維格│103年2月12日│724,000│103年2月13日起│5%││││││││├──┼────┼───────┼───────┼───┬───┼────┤│3│環瑞││302,500│104年7│104年9│5%││││││月8日│月26日│││││││起│起││├──┴────┴───────┴───────┴───┴───┴────┤│合計:1,664,000元│└────────────────────────────────────┘附表五(原告鄭淑姃)┌──┬────┬───────┬───────┬───────┬────┐│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計息期間│利率│││││(新臺幣/元)││(年息)│├──┼────┼───────┼───────┼───────┼────┤│1│凱撤│103年1月9日│600,000│103年1月10日起│5%││││││││├──┼────┼───────┼───────┼───────┼────┤│2│維格│103年2月12日│633,500│103年2月13日起│5%││││││││├──┼────┼───────┼───────┼───────┼────┤│3│瑞鼎│103年2月26日│420,000│103年2月27日起│5%││││││││├──┼────┼───────┼───────┼───────┼────┤│4│和旺│103年3月20日│43,600│103年3月21日起│││││││││├──┴────┴───────┴───────┴───────┴────┤│合計:1,69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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