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林立芙 被告 黃鉦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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