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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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智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11月22日所為111年度投金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號、1507、1615、1618、1
778、1980、2020、2319、2445、2571、3017、3129、3595號、4094號;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5591、5751、6176、677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1年度偵字第8311號、112年度偵字第3503、4813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羅智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羅智顯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1月15至16日某時,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手機號碼、身分證及健保卡翻拍照片等資料,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提供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盧永瑞 」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羅智顯並配合至前開銀行辦理設定約定轉帳轉出之帳號。後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致使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轉帳方式轉出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智顯於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編號1至3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是上開事實足堪認定,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結果,本件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於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之相關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可證被告對該犯罪詐欺人員之共同正犯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或以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等情形有所認識或預見,是被告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
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前因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投簡字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前案),於106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為證據,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就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無罪刑不相當之疑慮,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及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7至32所示犯罪事實,與經起訴
書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㈦原審認定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事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因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30至32所示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部分、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中自白減刑規定,容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判決難認允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將自己之金融帳戶
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不僅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上游之困難,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均生危害,且其本案犯行造成32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受害金額總計高達600多萬元,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與如附表編號6、9、10所示之告訴人成立調解,然其僅賠償附表編號9、10所示之告訴人部分金額,其餘編號6之告訴人部分,尚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亦未另行賠償其他未成立調解之告訴人,對彌補犯罪所生之損害程度不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從事工地打零工,家境勉持、與父母、妹妹及妹妹的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簡上卷第424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我在110年11月在新北市蘆洲區之全家便
利商店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給盧永瑞時,他先試完確定沒問題就直接拿現金3萬元給我(偵十七卷第17頁),是被告本案犯行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且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本案帳戶之相關資料,雖供被告遂行本案犯行之用,惟本
案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已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岱霖、石光哲、張姿倩、廖秀晏、高詣峰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 王姵勻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初致電王姵勻,佯稱為投資公司云云,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姵勻,致王姵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15時43分、110年11月23日11時21分2萬元、4萬元1.被害人王姵勻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至4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16至23、45至49頁)3.被害人王姵勻報案資料(警一卷第11反面至25、32至33頁)2 鄭博中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結識鄭博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鄭博中,致鄭博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4日14時4分、110年11月25日9時29分3萬元、3萬元1.告訴人鄭博中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2至13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二卷第30至31頁)3.告訴人鄭博中報案資料(警二卷第14至31頁)3 賴金町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賴金町,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賴金町,致賴金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7日11時37分3萬元1.告訴人賴金町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至8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三卷第9至11頁)3.告訴人賴金町報案資料(警三卷第9至24頁)4 胡筱羚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25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胡筱羚,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胡筱羚,致胡筱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6日14時52分、同日14時52分、同日14時53分5萬元、5萬元、5萬元1.告訴人胡筱羚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至3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四卷第4至7頁)3.告訴人胡筱羚報案資料(警四卷第4至9、17至26頁)5 黃香瑜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30日前透過網路結識黃香瑜,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香瑜,致黃香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16時22分、110年11月19日16時27分3萬元、3萬元1.告訴人黃香瑜警詢筆錄(警五卷第3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警五卷第5至11頁)3.告訴人黃香瑜報案資料(警五卷第4至11、16頁)6 黃怡文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結識黃怡文,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怡文,致黃怡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10時9分7萬6000元1.告訴人黃怡文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9至30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六卷第53頁)3.告訴人黃怡文報案資料(警六卷第31至57頁)7 柯喬木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7日13時致電柯喬木,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柯喬木,致柯喬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10時25分4萬元1.告訴人柯喬木警詢筆錄(警七卷第3至6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匯款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七卷第37頁)3.告訴人柯喬木報案資料(警七卷第35至44頁)8 陳麒發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3日致電陳麒發,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麒發,致陳麒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9時54分5萬元1.告訴人陳麒發警詢筆錄(警七卷第9至1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匯款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七卷第49至54頁)3.告訴人陳麒發報案資料(警七卷第49至97頁)9 林敬發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前於網路刊登投資廣告,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敬發,致林敬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9時54分15萬元1.告訴人林敬發警詢筆錄(警八卷第9至1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八卷第36頁)3.告訴人林敬發報案資料(警八卷第12至53頁)10 廖家馨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5日以通訊軟體結識廖家馨,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廖家馨,致廖家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帳戶。華南銀行110年11月25日1時57分82萬5000元1.告訴人廖家馨警詢筆錄(警九卷第1至4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61頁;警九卷第27至59頁)3.告訴人廖家馨報案資料(警九卷第6至14、60至74頁)合庫銀行110年11月19日10時41分至11時13分共8筆;5萬元5萬元10萬元8萬8750元1萬1000元4萬9760元5500元7700元合庫銀行同年月23日11時23分2萬7500元11 陳建文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網路結識陳建文,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建文,致陳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11時9分27萬5000元1.告訴人陳建文警詢筆錄(警十卷第3至5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3.告訴人陳建文報案資料(警十卷第21至25頁)12 劉彥均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6日透過通訊軟體結識劉彥均,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劉彥均,致劉彥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10時45分20萬元1.告訴人劉彥均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5至6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警十一卷第30至33頁)3.告訴人劉彥均報案資料(警十一卷第30至37頁)13 黃偉豪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5日以通訊軟體結識黃偉豪,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偉豪,致黃偉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帳戶。華南銀行110年11月24日16時54分、同年月26日15時41分、同年月26日15時43分3萬元2萬6000元1萬4000元1.告訴人黃偉豪警詢筆錄(警十一卷7至9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61頁;警十一卷第53至54頁)3.告訴人黃偉豪報案資料(警十一卷第38至54頁)合庫銀行110年11月19日16時4分1萬元14 張雅青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中旬致電張雅青,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張雅青,致張雅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9時31分5萬元1.告訴人張雅青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至6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二卷第10頁)3.告訴人張雅青報案資料(警十二卷第7至15、30至49頁)15 陳御誠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4日以通訊軟體結識陳御誠,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御誠,致陳御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12日19時51分22萬元、9000元1.告訴人陳御誠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3至5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三卷第30、39頁)3.告訴人陳御誠報案資料(警十三卷第24至39頁)16 許沛緹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0日透通訊軟體結識許沛緹,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許沛緹,致許沛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22日12時35分41萬2500元1.被害人許沛緹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17至19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警十四卷第26頁反面)3.被害人許沛緹報案資料(警十四卷第20至31頁)17 郭俊麟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結識郭俊麟,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郭俊麟,致郭俊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12日19時51分1萬1000元1.被害人郭俊麟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27至28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五卷第39頁)3.被害人郭俊麟報案資料(警十五卷第29至45頁)18 陳又任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3日17時27分以通訊軟體結識陳又任,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又任,致陳又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帳戶。華南銀行110年11月25日9時42分、同日9時51分5萬元2萬500元1.告訴人陳又任警詢筆錄(警十六卷47至5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61頁;警十六卷第60至62頁)3.告訴人陳又任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52至63頁)合庫銀行110年11月19日15時16分3萬元19游建成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2日透過臉書結識游建成,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游建成,致游建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6日20時36分3萬元1.告訴人游建成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64至7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100至110頁)3.告訴人游建成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72至143頁)20 謝鳳如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謝鳳如,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謝鳳如,致謝鳳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30日12時59分5萬元1.告訴人謝鳳如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144至145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152至155頁)3.告訴人謝鳳如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146至169頁)21 黃睦婷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睦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睦婷,致黃睦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2筆共10萬110年11月26日2筆共9萬5萬元、5萬元、5萬元、4萬元、(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7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記載金額5萬元、5萬元應予更正)1.告訴人黃睦婷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170至175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1至34頁;警十六卷第188、196頁)3.告訴人黃睦婷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176至199頁)22 鄒政揚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鄒政揚,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鄒政揚,致鄒政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5日10時14分20萬元1.告訴人鄒政揚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00至202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227頁)3.告訴人鄒政揚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203至233頁)23 楊椿榕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2日透過臉書結識楊椿榕,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楊椿榕,致楊椿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9日12時48分1萬元1.告訴人楊椿榕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34至236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246頁)3.告訴人楊椿榕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237至256頁)24 王彥儒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5日前於網路刊登虛假投資訊息,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彥儒,致王彥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9日0時29分1368元1.告訴人王彥儒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58至26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272頁)3.告訴人王彥儒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262至279頁)25 廖芷 偌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 廖芷偌 ,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廖芷偌,致廖芷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30日13時14分10萬元1.告訴人廖芷偌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80至28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291頁)3.告訴人廖芷偌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282至312頁)26 吳亭萱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23日前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亭萱,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吳亭萱,致吳亭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23日14時29分2萬元1.告訴人吳亭萱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280至281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警十六卷第323頁)3.告訴人吳亭萱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316至331頁)27 余家銘 詐騙集團於110年10月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余家銘,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余家銘,致余家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帳戶。華南銀行110年11月24日10時46分、1萬元1.告訴人余家銘警詢筆錄(警十六卷332至338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61頁;警十六卷第362至365頁)3.告訴人余家銘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339至365頁)合庫銀行110年11月19日10時35分2萬5000元28 林子恩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子恩,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子恩,致林子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9日10時17分、同日10時20分、同年月30日10時8分1萬元5000元1萬元1.告訴人林子恩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366至368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六卷第374頁)3.告訴人林子恩報案資料(警十六卷第369至386頁)29 陳惠英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惠英,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惠英,致陳惠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30日11時18分100萬元1.告訴人陳惠英警詢筆錄(偵十八卷第7至11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偵十八卷第46至56頁)3.告訴人陳惠英報案資料(偵十八卷第56至68頁)30 張囿雄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17日前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囿雄,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張囿雄,致張囿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22日14時1分共2筆50萬元100萬元1.告訴人張囿雄警詢筆錄(偵十七卷第60至65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匯款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偵二一卷第55、133至135頁)3.告訴人張囿雄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七卷第66至84頁;偵二一卷第89至149頁)31 莊坤棠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莊坤棠,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莊坤棠,致莊坤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華南銀行帳戶。110年11月24日19時5萬元1.告訴人莊坤棠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3頁)2.羅智顯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9反面至61頁;警十七卷第16頁反面)3.告訴人莊坤棠報案資料(警十七卷第10至16頁)32 林嘉祥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嘉祥,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嘉祥,致林嘉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羅智顯名下合庫銀行帳戶。110年11月19日11時5分、110年11月23日13時2分2萬7500元10萬元1.告訴人林嘉祥警詢筆錄(警十八卷第17至19頁)2.羅智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匯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反面至11、45至49頁;警十八卷第123、127頁)3.告訴人林嘉祥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八卷第39至135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簡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2140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1011315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46346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1027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17006170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15271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2748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 警太分 偵字第111001309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一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03922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050050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三卷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61947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四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1001861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五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1000342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六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7503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七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200133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八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6號偵查卷宗偵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7號偵查卷宗偵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5號偵查卷宗偵三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宗偵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8號偵查卷宗偵五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0號偵查卷宗偵六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號偵查卷宗偵七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9號偵查卷宗偵八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45號偵查卷宗偵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1號偵查卷宗偵十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17號偵查卷宗偵十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29號偵查卷宗偵十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5號偵查卷宗偵十三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4號偵查卷宗偵十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91號偵查卷宗偵十五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查卷宗偵十六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76號偵查卷宗偵十七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73號偵查卷宗偵十八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49號偵查卷宗偵十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查卷宗偵二十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3號偵查卷宗偵二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13號偵查卷宗偵二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金簡字第18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原審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刑事簡易第二審卷宗本院簡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