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黃長彬 被告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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