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O四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