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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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7日、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永暉金屬有限公司林│華泰商業銀行 中山 │55,545元│95年2月28日│AA0000000│7月│││沂環│分行│││││├──┼─────────┼────────┼─────────┼───────────┼────────┼────────────┤│002│萬全汽車材料行│寶華商業銀行城東│18,923元│95年3月28日│BB0000000│8月││││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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