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進明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5年5月20日│46,220元│KE0000000│││││社雙園分社│││││├──┼─────────┼─────────┼───────────┼─────────┼────────┼──┤│002│林進明│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5年6月5日│41,625元│KE0000000│││││社雙園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