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304號
原告 郭順宇
被告 吳彥志
上列原告郭順宇因被告吳彥志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2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6188元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因此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6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