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閔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5、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4、6、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閔聖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5、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於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6、8、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等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白色結晶共25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12號、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02號、111年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疑;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6、8、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故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查獲警局、時間與地點偵查案號1甲基安非他命18包(①檢驗前淨重0.754公克、檢驗後淨重0.729公克;②檢驗前淨重0.507公克、檢驗後淨重0.487公克;③檢驗前淨重0.147公克、檢驗後淨重0.121公克;④檢驗前淨重0.369公克、檢驗後淨重0.346公克;⑤檢驗前淨重0.034公克、檢驗後淨重0.016公克;⑥檢驗前淨重0.187公克、檢驗後淨重0.164公克;⑦檢驗前淨重3.504公克、檢驗後淨重3.480公克;⑧檢驗前淨重1.587公克、檢驗後淨重1.565公克;⑨檢驗前淨重3.513公克、檢驗後淨重3.480公克;⑩檢驗前淨重0.794公克、檢驗後淨重0.772公克;⑪檢驗前淨重0.775公克、檢驗後淨重0.750公克;⑫檢驗前淨重3.478公克、檢驗後淨重3.452公克;⑬檢驗前淨重0.269公克、檢驗後淨重0.246公克;⑭檢驗前淨重1.577公克、檢驗後淨重1.553公克;⑮檢驗前淨重3.432公克、檢驗後淨重3.406公克;⑯檢驗前淨重1.524公克、檢驗後淨重1.505公克;⑰檢驗前淨重1.705公克、檢驗後淨重1.684公克;⑱檢驗前淨重1.529公克、檢驗後淨重1.510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11月9日13時33分及14時13分、臺南市○○區○○○路00號110年毒偵字第3035號2磅秤1台3夾鏈袋1包4吸管1支5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檢驗前淨重1.544公克、檢驗後淨重1.531公克;②檢驗前淨重0.504公克、檢驗後淨重0.492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11月20日13時20分、臺南市永康區交流道下110年毒偵字第3124號6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4個7甲基安非他命5包(①檢驗前淨重1.490公克、檢驗後淨重1.467公克;②檢驗前淨重1.620公克、檢驗後淨重1.591公克;③檢驗前淨重0.785公克、檢驗後淨重0.754公克;④檢驗前淨重0.738公克、檢驗後淨重0.719公克;⑤檢驗前淨重0.748公克、檢驗後淨重0.725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11月26日22時40分、臺南市東區裕和路與裕和五街口110年毒偵字第3176號8塑膠盒1個9吸食器1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11月14日22時40分、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中正路口110年毒偵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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