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
106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2、113號卷宗內除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繼承人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承人林淑惠之債權人,為明瞭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爰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
112號(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及104年度司繼字第113號(106年度家聲字第36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聲請書、歸戶查詢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相對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
(二)查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2號及104年度司繼字第113號之被繼承人均同,相對人則為104年度司繼字第113號聲請拋棄繼承之人,故相對人是否拋棄繼承,影響其對於聲請人之清償,從而聲請人對該兩案卷宗應有利害關係。
四、惟相對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聲請人於相對人申請信用卡時即已知悉,至於上開卷內關於其餘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則與聲請人無關,亦與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並無「直接」關係,且涉及繼承人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聲請人亦未釋明有何知悉繼承人該等個人資料之事由,為防止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此部分之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五、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