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九號」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九號『及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記載併案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七號),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