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314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股票號碼中關於「93-ND-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93-NX-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