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日宣企業有限公司
之1兼法定代理丙○○人樓之1被告己○○
號被告甲○○被告千本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日宣企業有限公司、丙○○、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日宣企業有限公司、丙○○、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