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明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謝明輝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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