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2號異議人 蕭文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遠東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03月20日所為之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乃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本件異議人顯未於其提呈之103年3月31日民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是限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經其簽名或蓋章之異議書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