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原告與被告雕坊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