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2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97年度壢簡字第939號、第1069號、第1463號判決判處拘役、97年度壢簡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罰金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8年
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8年3月21日23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乙○○○」內,徒手接續竊取如附表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724元之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商品放入自備之塑膠袋內,再至結帳區將前開裝有竊得商品之塑膠袋放在地上,以向店員選購1包40元之香菸結帳作為掩飾。嗣丙○○拿起前開塑膠袋欲離去時,為該超市店員甲○發現塑膠袋內尚有未經結帳之商品,經阻止丙○○離去並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丙○○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與乙○○○店員即證人甲○、 孫淑貞魏名淇 警詢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竊取物品照片2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先後竊取如附表物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竊盜目的,並由被告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拘役確定,並接續執行,甫於98年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物品(據證人甲○警詢稱共值2,724元),行為自屬不該,且其甫經竊盜案件執行完畢,旋即再犯本件竊盜罪,惡性仍重,犯後否認犯行,直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竊取之物品價值非鉅,並均已交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檢察官就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業已承認犯行,尚具悔意,認檢察官之求刑似嫌過重,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伊芙玉香皂│1組4個│85元│├──┼──────────┼──────┼─────┤│2│新熊寶貝鋼絲鎖│1個│149元│├──┼──────────┼──────┼─────┤│3│可口可樂600CC│1瓶│23元│├──┼──────────┼──────┼─────┤│4│味丹竹炭水│1瓶│19元│├──┼──────────┼──────┼─────┤│5│日象牌充電式燈頭│1個│350元│├──┼──────────┼──────┼─────┤│6│三洋耳塞式耳機│1組│199元│├──┼──────────┼──────┼─────┤│7│富士川收音機│1台│230元│├──┼──────────┼──────┼─────┤│8│真空不銹鋼碗│1個│125元│├──┼──────────┼──────┼─────┤│9│神寶收音機│1台│199元│├──┼──────────┼──────┼─────┤│10│東泰手電筒│1支│99元│├──┼──────────┼──────┼─────┤│11│中華警犬皮+鐵牽帶│1條│98元│├──┼──────────┼──────┼─────┤│12│福記香鐵蛋│7包│623元│├──┼──────────┼──────┼─────┤│13│黃牛皮紙公文封│1包│20元│├──┼──────────┼──────┼─────┤│14│龍牌花袋(0.5斤)│1包│28元│├──┼──────────┼──────┼─────┤│15│事務剪刀│1支│39元│├──┼──────────┼──────┼─────┤│16│舒適牌刮鬍刀│1支│139元│├──┼──────────┼──────┼─────┤│17│南極光LED手電筒│1支│299元│├──┼──────────┼──────┼─────┤│合計│││2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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