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李祿 法定代理人 李金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有情
邱秀金 李俊賢 李怡貞 李耀輝 李添貴 李祥安 李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5,915元【計算式:㈠8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 李邱秀金 、李俊賢、李怡貞、李耀輝、李添貴所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36號土地)面積〕×31,167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05平方公尺(李有情占用系爭136號土地面積)×31,167元=6,046,398元。㈡51平方公尺(李祥安、李祥宇佔用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1,167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89,517。㈠+㈡合計7,635,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若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