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9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江昱嫻 原名 江姱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89年7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第三人 楊源輝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9年7月4日起至129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兩造嗣於90年12月12日合意將前開抵押權擔保金額變更為13,800,000元,另將債務人變更為第三人及相對人,並辦妥變更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楊源輝於於91年1月2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9,500,000元,借款期間20年,約定機動計息,且約定逾期還款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詎第三人楊源輝就上開借款,自96年2月3日起未依約還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違約條款同意書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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