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維韶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27日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軍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3年6月27日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3年6月11日以103年度侵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3年7月14日確定,上開3罪再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3年8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
5年7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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