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劉柏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 陳麒心 」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劉柏宏於本院親自簽署『陳麒心』姓名5次」、「被告劉柏宏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柏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地點於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告訴人陳麒心署押,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耀 」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機會,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門號,進而交付「阿耀」使用,影響告訴人之信用,所為損害告訴人及電信公司對於使用者及門號申辦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前科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國中 肄業、入監前做貼磁磚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至2萬千元、未婚、整體經濟狀況不佳等語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附表所示偽造之「陳麒心」署押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向台灣大哥大申辦門號所提出之文書,業經交付電信業者承辦人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參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
(二)被告取得之SIM卡1張,業已交予暱稱「阿耀」之男子,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備註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本人簽章陳麒心署押1枚偵卷第35頁申請人簽名陳麒心署押1枚偵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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