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林秀卿 債務人 劉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月嬌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6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6月1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月嬌,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劉月嬌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40,8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劉月嬌已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秀卿,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借據、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南區樹子腳段000-000046110000分之3842臺中市南區樹子腳段000-00005810000分之38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633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主要用途:商業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3層一層:7.84騎樓:5.67地下一層:181.76合計:195.27全部臺中市○區○○路00號共有部分:樹子腳段6667建號,面積:388.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4(含停車位編號B2:1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4)樹子腳段6668建號,面積:1,09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