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語心 即 黃逸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通訊軟體LINE之通聯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資訊,查該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有關聲請人之金額部分係載為「總計匯款86,300元(未收貨部分價值79,190元)」,與通訊軟體LINE之通聯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資訊之金額總計為86,250元不符,亦無從推知未收貨部分價值即為79,190元,是依形式觀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匯款金額即為86,300元之匯款明細紀錄及計算式,已收貨部分之收據、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