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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