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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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登旺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94號)後,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登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與沒收。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之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登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同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工 王春 英、 蔡美珍 、莊 麗香 等人,為其實質經營之公司為申購押標金支票參與投標等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如起訴書所載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二)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為本院97年度
訴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均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部分均省略記載,下同)、1年6月,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再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刑事判決就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之犯行撤銷發回,其餘5罪罪刑之犯行則判決上訴駁回,於101年7月19日確定,發回部分,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7月10日確定。上揭先行確定之5罪罪刑,復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1年10月24日,執畢日期為102年11月13日,被告於101年10月24日入監先行執行此部分罪刑,於「102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後,上揭5罪之罪刑又與發回改判之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3年12月9日,執畢日期為105年2月8日,被告於103年12月9日入監執行,於104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⒉按上說明,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開標日為102年12
月31日,刊登政府公報日期為102年12月25日),被告係於受前述5罪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犯行,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沒收之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又就犯罪所得為金錢時之沒收,因無不宜執行之問題,自毋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予以追徵之宣告,均予敘明。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雙方合意內容如主文(含附表)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法妥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0條之2第1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罪名、宣告刑與沒收┌──┬─────────┬────────────────┐│編號│投標工程名稱│罪名、宣告刑與沒收│├──┼─────────┼────────────────┤│1│田尾重劃區小給3-2│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維護工程,未得標│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1)│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護工程,得標│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2)│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3│睦宜分線維護工程│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得標│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3)│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4│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護工程,得標│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4)│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5│ 永田 重劃區小排6-10│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維護工程,得標│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5)│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6│西溝圳(4k+075.5至│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4k+122.5)維護工程│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得標│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7│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四維護工程,得標│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7)│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8│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等維護工程,未得標│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即起訴書附表編號│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294號被告許登旺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登旺為設在彰化縣○○鄉○里村○○路0段00○0號1樓「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美公司、民國96年2月16日登記代表人為 許瑞文 ,於99年5月24日登記代表人為 張金池 ,於103年6月30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瑞文,於104年4月2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為 陳高僑 ,於105年6月23日再變更公司名稱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為 陳怡婷 )與設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2樓「 旺群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群公司、96年6月26日登記代表人為 謝瑞東 ,於98年8月10日登記代表人為 陳榮貴 ,於101年3月2日登記代表人為 許益 昌,於102年11月20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登旺,於103年6月2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旺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 呂三郎 ,於105年8月11日登記代表人為 戴子峰 )之實際負責人,不知情之張金池(於104年1月7日歿)與陳榮貴及 許益昌 ,分別先後於上開所示期間擔任勝美公司或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許登旺明知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名稱雖有不同,惟均係己所實際負責掌管實際經營,為提高得標機會,竟基於意圖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勝美公司、旺群公司名義,指示不知情員工 王春英 、蔡美珍、 莊麗香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申購押標金支票,而參與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水利會)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招標作業,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資料│待證事實│├──┼───────────┼──────────────┤│一│被告許登旺在警詢時及偵│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查中之供述。│法犯行,辯稱:真正負責人是兒││││子許瑞文,伊並不是實際負責人││││云云。查被告於97年4月11日至││││同年7月21日因案在押,另於101││││年10月24日至102年10月14日與││││103年12月9日至104年8月20日因││││案執行在監,而如附表所示之投││││標與開標日期,均非被告所在押││││與在監期間,苟被告於出監後,││││真無參與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之││││營運,何以於102年11月20日又││││登記為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另證人即被告兒子許瑞文雖在偵││││查中結證:如附表之標案都是伊││││負責決定云云。但卻也在證述內││││容提及許登旺知悉這些標案,且││││不懂地方還是會問父親許登旺,││││且公司如需求資金,也是告知許││││登旺處理等語,是尚無據此即有││││利於被告認定。 況佐 以證人許益││││昌、陳榮貴、莊麗香、蔡美珍、││││王春英、 賴櫻娥 、 胡淑英 在警詢││││時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王春││││英、莊麗香、蔡美珍在偵查中之││││結證內容,堪認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二│證人許益昌、陳榮貴、莊│證明被告確實為勝美公司與旺群│││麗香、蔡美珍、王春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指示參與投│││賴櫻娥、胡淑英在警詢時│標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王春英、莊麗香、蔡美珍││││在偵查中之結證。││├──┼───────────┼──────────────┤│三│如附表所示之開標紀錄、│證明被告犯行。│││投標標價清單、郵政匯票││││申請書、退還押標金收據││││、彰化銀行與土地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與支票、法││││眼系統與經濟部函文有關││││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歷史││││紀錄查詢(偵卷第158頁││││至第166頁、第185頁至第││││206頁)等資料。││└──┴───────────┴──────────────┘
二、核被告許登旺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嫌;就如附表編號一、八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嫌。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檢察官鄭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文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機關名稱│工程名稱│開標日期│底價金額(│投標廠商││││││新臺幣)│(得標)││││││決標金額││├──┼────┼─────────┼─────┼─────┼─────┤│一│台灣省彰│田尾重劃區小給3-2│99年12月29│94萬3,000│万朋土木包│││化農田水│維護工程│日│元│工業、建昇│││利會│││86萬元│土木包工業│││││││(得標)、│││││││澄昱營造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旺群營│││││││造有限公司│├──┼────┼─────────┼─────┼─────┼─────┤│二│同上│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90萬元│旺群營造有││││護工程│28日│81萬3,000│限公司、勝││││││元│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健城營│││││││造有限公司│││││││、立佳營造│││││││有限公司│├──┼────┼─────────┼─────┼─────┼─────┤│三│同上│睦宜分線維護工程│100年12月│35萬元│旺群營造有│││││28日│31萬5,000│限公司、勝││││││元│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健城營│││││││造有限公司│││││││、立佳營造│││││││有限公司│├──┼────┼─────────┼─────┼─────┼─────┤│四│同上│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81萬元│旺群營造有││││護工程│28日│72萬800元│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健城營│││││││造有限公司│││││││、立佳營造│││││││有限公司│├──┼────┼─────────┼─────┼─────┼─────┤│五│同上│永田重劃區小排6-10│101年6月19│35萬元│吉新營造有││││維護工程│日│34萬9,000│限公司、旺││││││元│群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六│同上│西溝圳(4k+075.5至│101年5月1│20萬元│勝美營造有││││4k+122.5)維護工程│日│20萬元│限公司(得│││││││標)、展鋐│││││││營造有限公│││││││司、旺群營│││││││造有限公司│├──┼────┼─────────┼─────┼─────┼─────┤│七│同上│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101年3月27│53萬4,000│建昇土木包││││四維護工程│日│元│工業、旺群││││││53萬元│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八│同上│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102年12月│80萬4,000│万朋土木包││││等維護工程│31日│元│工業、百里││││││68萬7,000│營造有限公││││││元│司(得標)│││││││、勝美營造│││││││有限公司、│││││││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