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孫傳明
被   告  鄒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詎原告於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系爭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提示日即10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請求之系爭票款金額並不爭執,僅
稱其係向原告朋友借款,希望能慢慢還云云,不足對抗原告
之主張請求。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60
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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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支票│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銀行│提示│
│號│票據號碼││(新臺幣)││退票日期│
├─┼─────┼─────┼──────┼──────┼─────┤
│01│PM0000000│102.02.19│350,000元│板信商業銀行│103.02.20│
│││││埔墘分行││
├─┼─────┼─────┼──────┼──────┼─────┤
│02│PM0000000│102.02.19│350,000元│板信商業銀行│103.02.20│
│││││埔墘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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