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林淳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林淳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林茂養 (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 林益如林真宇林英潔林芳潔 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時為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林茂養於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95歲,其已罹患阿茲海默症,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已無行為能力及訴訟能力。然林茂養之孫女林益如、林真宇、林英潔、林芳潔竟於104年6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將林茂養所有之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土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其等名下,故林茂養有對林益如、林真宇、林英潔、林芳潔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必要。為維護林茂養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林茂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移轉契約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應堪採信。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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