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呂紹賓 被告 江季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8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依收據註明尚有iphone516G黑與退1萬4230元,至今未給與,故提起民事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季儒雖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760號、103年度偵字第277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惟依該起訴書所載,對原告施詐者係同案另一被告 楊宜蒼 (起訴書附表編號39部分),被告江季儒並未參與,即非此部分犯罪行為之被告,復非依民法負賠償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