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修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