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盧昱成法官葉芮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