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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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併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與前述規定顯有不合,經核上述欠缺並非不能補正,乃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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