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己○○
桃園縣私立育達高級中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盛 被上訴人甲○○
號戊○○乙○○丙○○丁○○
4樓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