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乙○○業於民國99年
4月12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