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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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TUMINAH
KABUL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被告RIVANANTONYPUTRAHUTAFEA(中文姓名: 安東尼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