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原告乙○○
65號被告甲○○
樓2之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於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以94年度亡字第25號宣告原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桃園縣○○鎮○○路○○○巷○○弄○○號)死亡之判決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以原告失蹤已逾7年音信杳然,聲請本院於94年11月29日以94年度亡字第25號判決,宣告原告於80年8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惟當初乃因原告返回印尼,已與被告等家人聯繫並會面,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6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訴,並陳稱:因久無原告之音訊,於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後,仍無人陳報原告生存之消息,故而聲請法院宣告原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院94年亡字第25號死亡宣告事件,前依被告聲請原告行方不明已逾7年,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刊載於新聞紙,惟未據原告或知悉原告生死之人於申報期間陳報原告生存之事實,因而判決宣告原告於80年8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乙節,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查核屬實。然原告本人於96年12月31日再度入境台灣地區之事實,亦據本院調取原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證明。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護照、身份證、結婚證書可證,確認原告現仍生存,被告亦是認此事實明確。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提起本訴,聲請撤銷前開死亡宣告判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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