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8號上訴人 黃維樂
黃鳳樂 黃滿洛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鵬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雲寺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