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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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文章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完結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就任為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66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1年11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6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5月1日完結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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