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36號聲請人 羅明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葉雲洪、南陽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或葉雲洪一人(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及事實及理由不符)?並補正南陽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