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韋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6日止累計17,894元正未給付,其中17,579元為消費款;31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45元
陳韋廷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34元
陳韋廷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9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