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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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71號

原告 林宥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國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1,551元(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損害1萬0,35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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