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53號聲請人 萬小梅 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列新臺幣(下同)167,312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2月4日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應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列167,312元,於107年12月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員工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