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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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韋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韋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韋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及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附表:受刑人賴韋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1.12-108.01.14│107.08.19│107.08.21凌晨1時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379號│毒偵字第275號│毒偵字第275號│├─┬───┼──────────┼──────────┼──────────┤│最│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8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實│││號│號││審├───┼──────────┼──────────┼──────────┤││判決日│108.06.04│108.10.25│108.10.25│├─┼───┼──────────┼──────────┼──────────┤││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86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108年度中簡字第2208││判│││號│號││決├───┼──────────┼──────────┼──────────┤││判決│108.06.29│108.11.18│108.11.18│││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66號│││第4147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