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源選任辯護人林文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0
58、2757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林芳源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芳源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952、31167、3116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案(下稱另案)審理中等情,有另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另案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案(下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且臺北地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同意本院將本案移轉管轄與另案合併審理,有臺北地院函為憑,爰依首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北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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