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3號聲請人屏東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煌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請求之利息是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聲請狀記載為百分之5%,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0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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