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萬發 即 陳麗紅 之遺產管理人、 蘇永條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