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陳翁錦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荷臻 (原名 張淑芬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陸仟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