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訴人 林永潔 被上訴人 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陸萬零伍拾捌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