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 陳筱蓉 被上訴人 黃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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