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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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西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西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西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漏載部分,補充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明定之。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7年9月18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業於107年12月1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自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次,受刑人所犯編號1、2之罪,前固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33、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執聲卷所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且依刑法第5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逾編號1、2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2月與其餘編號3罪宣告刑加總之有期徒刑1年5月。再衡酌受刑人所犯3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犯之罪均為毒品犯罪(其中附表編號1、2均為施用毒品罪,編號3則為持有毒品罪),且犯罪時間間隔甚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受刑人犯罪後均能坦然面對法律制裁,而無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於定應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度及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21、│107年度毒偵字第621、│107年度毒偵字第621、│││638號(檢察官聲請書漏│638號(檢察官聲請書漏│638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621號)│載第621號)│載第621號)│├───┬────┼───────────┼───────────┼───────────┤│最後│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度審訴字第433、│107年度審訴字第433、│107年度審訴字第433、││││48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48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48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489號)│載第489號)│載第489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確定│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33、│107年度審訴字第433、│107年度審訴字第433、││││48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48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4899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489號)│載第489號)│載第489號)││├────┼───────────┼───────────┼───────────┤││判決│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674號│107年度執字第7674號│107年度執字第7675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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