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